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协会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协会党组织及其全体党员。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建立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意识形态工作。
第六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一岗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组织应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部署工作任务。
第八条 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学习活动。
第九条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确保网络空间清朗。
第十条 加强对本协会出版物、会议、活动等的意识形态管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台账,明确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意识形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党组织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纪律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协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党组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评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